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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研究丨问题1-4-27(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MY聊审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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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27(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

问题: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的,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2006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经过讨论后,决定不将“Fair value measurement of post-vesting transfer restrictions”这一问题列入其议程,即不会对此问题专门发布一项解释公告。对该决定的相关解释原文如下:





扩展及学习笔记:

1.在理论上,在对限售股估值时如何考虑其“限售”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取决于该限售因素的性质,是该权益工具本身的特征(即,不论是谁,也不论被授予人是否向企业提供服务或商品,都必须受到该限售条件的约束)还是仅与被授予员工需承担的服务义务有关(即,属于股份支付的服务期限条件或者非市场业绩条件的组成部分)。假设存在一个单独的限售股市场(不限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参与),且该市场上的交易是足够活跃的,则该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确定该限售股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的依据,该限售股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对应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日市价之间的差额可以看作是“流动性折扣”或者说是卖出认沽期权的价值。

2.在实务上,监管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和压缩利润操纵空间的考虑,倾向于将这两类限售因素的影响不作区分,在计算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时一律不纳入考虑,即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直接依据其授予日对应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价确定,不扣除期权价值,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一倾向性意见虽然不尽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但大大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实务操作的统一性,显著压缩了利润操纵空间。

3.结论:我们倾向于认为,在确定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期权价值、流动性折扣等因素,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直接依据授予日无限售条件股票的市价减去授予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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